2020年12月3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简称《裁量基准》)是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旨在避免环境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任意性和“同案异罚”现象,统筹做好严格执法与温情服务,打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关于该《裁量基准》的解读如下:
第一,基本原则
合理原则、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处罚幅度
在具体案件中,某一违法行为可处罚款数额范围跨度较大,而《裁量基准》根据危害后果、客观情节等因素明确处罚区间、细化处罚幅度,进一步压缩“弹性空间”。
第三,免予处罚的情形
(1)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未报批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处于建设阶段,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2)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3)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能够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各项环保验收手续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4)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相关主要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并经监测达标排放的;
(5)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6)污染源自动监控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且自首次超标后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并经监测达标排放的;
(7)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8)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原始监测记录,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9)三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或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或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0)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1)不正常使用焊烟等相关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首次发现,正在使用的焊机不超过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主动整改的;
(12)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中仅部分工序存在故障,其他主要治污工序仍正常运转,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发现,可以当场立即完成整改的。
第四,从轻发落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环境违法行为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罪加一等的情形
(1)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处中对办案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4)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5)环境违法行为因被媒体曝光等引起强烈不良社会反响的;
(6)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环境违法证据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